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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 告 林宥銅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3月30前陳報如附表一編5、15、20、22、27所示機器設備之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及其證據資料,或提出購買前開機器設備之購買憑證(或陳報其購入金額、時間及耐用年限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一: 編號 機器設備 原告請求換價金額 5 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 30,000元 10 冷凍庫冷排2台(15匹馬) 11 冷凍庫壓縮機2組(15匹馬力1台、15匹馬力2台) 15 真空封口機(購自天成包裝設備)1台 68,000元 20 變電筒(10KVA)1個 15,000元 21 變電筒(15KVA)1個 22 電纜線150安培2條 100,000元 25 冷卻水塔1座 27 15坪冷凍庫總成1組 311,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