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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鑫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飛龍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