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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 訴 人 東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東林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慧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