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玫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明健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