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嚴立雯
葉宏洲
葉華珠羅葉華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㈠確認上訴人嚴立雯對上訴人葉宏洲、葉華珠、羅葉華貴(下稱葉宏洲等3人)就吳大柱所有如附表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如附表2所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確認上訴人嚴立雯對上訴人葉宏洲等3人就吳大柱所有系爭土地所設定如附表3所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㈢上訴人嚴立雯應將附表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4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1:系爭土地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吳大柱 132.31 全部附表2:
權利人 設定字號 設定內容 債權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 債務人 設定日期 方浤一 永字第034390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2月10日至83年1月10日。 清償日期:83年1月10日。 利息(率):月息陸厘;遲延利息(率):月息参分;違約金:月息参分。 1/2 葉丁興 葉宏洲、葉丁興 82年12月14日附表3:
狀態 權利人 設定字號 設定內容 債權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 債務人 設定/讓與日期 原設定 李榮斌 永字第034390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2月10日至83年1月10日。 清償日期:83年1月10日。 利息(率):月息陸厘;遲延利息(率):月息参分;違約金:月息参分。 1/2 葉丁興 葉宏洲、葉丁興 82年12月14日 讓與後 嚴立雯 普字第085430號 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