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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智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智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328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