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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號原 告 吳宗儔即吳居南之承受訴訟人

吳黃金珠即吳居南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鑒即吳居南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佩珍

吳淑華吳雅玲受通知人 吳昇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157號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查原告吳居南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原告具狀陳報「吳宗儔、吳黃金珠、吳明鑒、吳昇達」為吳居南之繼承人,並提出吳居南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中吳宗儔、吳黃金珠、吳明鑒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前於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57號裁定命「吳昇達」承受訴訟。然吳昇達已於112年2月間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2年4月11日以高少家宗家司協112年度司繼字第930號函准許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足認吳昇達非原告吳居南之繼承人,無從承受本件訴訟,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