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反 訴 原告 黃柏森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潤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250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