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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柏森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關於「538,5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3,85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給付利潤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