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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鈵閎

林聖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羚菁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