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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 告 林鉅雄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務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郭靖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