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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 告 簡日忠被 告 賴帝任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暱稱「賴世任」,接續在多數人可瀏覽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辱罵原告是「工程蟑螂」、「蟑螂」,貶損從事裝潢工程之原告的名譽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此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感到痛苦萬分,受有精神上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然被告是因原告之裝修工程品質有瑕疵,故評價原告所為之工程如同蟑螂,並非惡意辱罵原告本人為蟑螂,且原告以裝修工程為業,其工程之施工品質如何,與一般消費民眾攸關,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此等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的主觀意見或評論,縱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另原告請求慰撫金6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臉書暱稱「賴世任」接續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涉原告,此行為並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處罰金5,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審理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0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閱系爭刑事案件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另原告主張被告惡意辱罵原告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並受有6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若干?㈠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上,以「甲○○工程蟑螂」

、「北門區工程蟑螂」、「工程蟑螂」、「蟑螂」等言詞指稱原告,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記載,「蟑螂」係節肢動物門昆蟲綱直翅目,繁殖迅速,食害衣物、食品,是家居大害蟲,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一般人對於「蟑螂」之印象,多均為噁心、骯髒、善於陰暗處躲藏生存、不討喜、令人厭惡、被追打、需用除蟲劑、滅螂屋除去之生物;另「工程蟑螂」依常情應指敗壞工程界或工程界中無恥之人,併指以低價誘使簽約,卻於收取款項後推託施作或施作工程未盡確實、施工品質低落者,是指稱他人係「蟑螂」或「工程蟑螂」,均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侮辱之範圍無疑。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承攬被告工程,卻有諸多施工瑕疵,因此被告是合理評論原告之施工品質,並非隨意辱罵原告等語,惟查,兩造間之工程糾紛發生於民國000年、109年間,距離本件被告行為時(111年4月-12月)已有2、3年之久,且觀諸被告本件所為之貼文並未具體說明兩造裝修工程瑕疵之情形,而是只要提及與原告有關之事,就以蟑螂代稱原告,此觀被告於111年5月8日貼文並無記載任何文字內容,僅標註原告,並直接在原告照片上加註「北門區工程蟑螂」就發文乙節,益徵明確,甚至被告之貼文中還寫及「蟑螂夫妻」、「蟑螂孩子」等顯與工程無關之不雅詞彙,有臉書截圖在卷可憑(如附表備註欄),足見被告指稱原告係「蟑螂」、「工程蟑螂」並非評價原告之施工品質,而是特意以「蟑螂」一詞形容、謾罵原告,主觀上藉此輕蔑、嘲諷之文字,令原告感到難堪與屈辱,實存有毀損原告名譽之意,本院當難認被告係單純對「事物」之評價或出於「善意」,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從而,被告故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公然以上開言詞辱罵原告,顯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堪認被告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依上揭法條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至被告另抗辯原告有網路霸凌、恐嚇被告等情,均遭原告否

認,又縱使被告所述為真,被告仍應尋求合法管道救濟,尚不得以此正當化其侮辱原告之行為,附此敘明。

㈡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1萬元: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因與原告間之工程履約問題衍生糾紛,不思循正當管道溝通解決,竟多次利用臉書以抽象性謾罵詞語侵害原告之名譽,顯無濟於原始糾紛問題之解決,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對立,確有不該,惟除上開工程蟑螂、蟑螂等文字外,並無其他令人不堪之言語。又原告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裝潢工作,已婚,育有1子,經濟狀況尚可;被告為國小畢業,目前油漆工作,領有社會局補助,經濟狀況不佳,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且兩造之財產狀況有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兼衡本件侵權行為態樣、對原告人格貶損之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0日(附民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內容 備註(擷圖) 1 111年4月5日 「甲○○工程蟑螂」 警卷第35頁 2 111年4月18日 「蟑螂」、「工程蟑螂」 警卷第39-41頁 3 111年4月24日 「蟑螂」、「工程蟑螂簡 日忠」 警卷第43-45頁 4 111年5月8日 「北門區工程蟑螂」、 「甲○○工程蟑螂」、 「工程蟑螂」 警卷第29-2頁、第31頁、第47-51頁 5 111年8月18日 「工程蟑螂」、「蟑螂」 、「甲○○工程蟑螂」 警卷第53-55頁 6 111年8月23日 「甲○○工程蟑螂」 警卷第57頁 7 111年8月24日 「甲○○工程蟑」 警卷第61頁 8 111年8月30日 「甲○○工程蟑螂」 警卷第63頁 9 111年9月4日 「甲○○工程蟑螂」 警卷第65-67頁 10 111年10月5日 「蟑螂」 偵卷第41頁 11 111年11月14日 「工程蟑螂」 偵卷第47頁 12 111年12月8日 「蟑螂」 偵卷第49頁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