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39號原 告 梁瑞卿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呂南旺

林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債權行為、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9,6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為7,693,051元,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低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4,379,634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原告前繳42,382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3.43 33,800元 /㎡ 全部 4,171,934元 房屋課稅現值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 207,700元 全部 價額總計(新臺幣):4,379,634元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