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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林忠毅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王嘉豪律師蘇清水律師被 告 施穎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表示結算金額未能確定及提存等語,故此部分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