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COUTO KEVIN MICHAEL(即柯凱文)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RUHL KRI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