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COUTO KEVIN MICHAEL(即柯凱文)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RUHL KRI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亦有明定。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審理中,追加丘欣田(即Tammy Chiu)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RUHL KRIS應與丘欣田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RUHL KRIS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丘欣田應自追加被告及變更聲明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追加被告、變更聲明,係基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同一基礎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同法第38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以一訴起訴請求RUHL KRIS及丘欣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就RUHL KRIS部分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而就丘欣田部分之訴訟則有尚待審酌之處,無從終結辯論程序,乃援引上開規定,就RUHL KRIS部分之訴,分別辯論,並先行為一部終局判決,應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4時許,與訴外人ANI UCHE MICHAE
L(經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處傷害罪有期徒刑4月)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身穿黃色上衣之男子(員警調查身分中),在臺南市○○區○○路0號傳奇酒吧外,因瑣事發生齟齬,上開兩人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络,共同毆打原告(下稱系爭毆打事件),致原告受有顏面挫傷、前額深撕裂傷(約11公分),額肌撕裂傷等傷害。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ANI UCHE MICHAE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臺南地檢署及臺南地方法院詳加調查證據後認係由該二人單方面發動攻擊,與原告無關。
㈡事後原告找媒體記者披露此項訊息,並經媒體報導此事後,
多日後原告發現遭RUHL KRIS(下稱被告)以Legends Sport
s Bar之臉書帳號留言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下稱系爭貼文),公然指稱整體事件發生係因原告酒醉及酒吧有善盡處理義務(如酒吧有專門員工阻止打架及派人護送原告及有讓DJ陪同就醫等等,惟皆非事實),並造謠稱原告有種族污辱/歧視(racial slur)等事,惟亦非事實,且要求該篇報導需加註平衡報導,惟仍繼續造謠原告對其他顧客並不尊重,被酒吧要求要尊重其他顧客等等如附表二所示文字(下稱系爭平衡報導),被告上開舉動已嚴重傷害原告之名譽,應認被告所為之系爭貼文及作為已傷害原告在公眾之名譽,敗壞原告聲譽人格在社會上的一般評價。
㈢本件被告以Legends Sports Bar之帳號留言攻擊,係透過傳
播資訊速度極快的網際網路發布系爭貼文,使不特定多數大眾得以隨時隨地共見、共聞、知悉系爭貼文內容,當有主觀散布於眾意圖;且被告明知原告並無主動挑起爭端,而係欲儘快離去,卻公然指稱整體事件發生係因原告酒醉及酒吧有善盡處理義務(如酒吧有專門員工阻止打架及派人護送原告及有讓DJ陪同就醫等等,惟皆非事實),並造謠稱原告有種族污辱/歧視(racial slur)等情事,是被告出於故意而惡意迴避事實真相,執意以文字方式發布系爭貼文,杜撰原告酒醉及有種族污辱/歧視(racial slur)等事,指摘足以敗壞原告名譽之惡害陳述,被告對原告社會人格聲譽評價造成負面影響難以彌補,且係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而非單純之評價部份,因此仍應考量到被告所言不實,係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㈣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帳號為『Legends Sports Bar』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
s://www.facebook.com/LegendsTainan/)以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1個月。㈢被告應以電腦標楷體60號字體標明「澄清啟示」之標題,將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刊登於臺南市○○區○○路0號之傳奇台灣餐館有限公司大門外1個月。
二、被告則以:㈠Facebook上發表評論的目的並不是要誹謗原告,當《台灣新聞
》刊登報道聲稱Legends Sports Bar是這起恐怖襲撃發生的地點後,關注該新網站的網友紛對Legends Sports Bar進行了強烈的譴責。有一些評論甚至眨低了Legends Sports Bar以及Legends Sports Bar向公眾提供的服務。身為LegendsSports Bar的老闆,被告必須負責糾正事實經過,並提供一些台灣新聞對該事件報道中所缺乏的背景資訊。被告從Lege
nds Sports Bar的角度,誠實而真誠地描述了當晚發生的事情。這些是從當晚工作的Legends老闆和員工的角度所看到的,因為我們都在這篇文章中受到了誹謗。被告發布系爭貼文,其目的是為了讓自己不繼續受文章評論中部分不真實和惡意評論的傷害,而不是如《台灣新聞》發表的文章中所說的回應誹謗原告。該文章發表後12小時內被《台灣新聞報》刪除。當被告向記者詢問完整的線索時,記者告訴被告,當報導被撤下時,該線索已被刪除。
㈡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向Facebook要求刪除的文章和評
論,且有爭議的文件中從未提及原告的名字。報紙上的文章和Legends Sports Bar的評論都沒有,此部分可參閱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06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認定,亦即評論中沒有附上姓名,Legends Sports Bar不應對其言論承擔任何責任,本案也是如此。如果故事中沒有署名,就不可能說原告的聲譽受到了任何損害。
㈢原告提供圖片來配合新聞報導,從原告提供的品質較差的照
片中無法辨認出原告,也無法確定他是誰,因此不足以損害原告的聲譽。
㈣原告當時喝得很醉,喝了至少10杯來自Legends Sports Bar
的吉尼斯啤酒,這使得他的記憶力不準確;當原告告訴新聞記者其因傳奇酒吧之外發生的事件而受到傷害並在新聞中發表後,傳奇酒吧有義務讓其客戶知道實際發生的事情,因為新聞記者沒有聯繫Legends對此做出回應,並在沒有與Legen
ds Sports Bar取得任何聯繫的情況下發表了這篇報導。㈤種族誹謗一詞故意含糊不清,因為Legends Sports Bar不確
定當時使用的是哪種種族誹謗,但有聽到現場旁觀者的不同說法。
㈥正如刑法第311條所提到的,此評論是出於善意,並不是試圖
誹謗原告,而是試圖向我們的眾多客戶提供誠實的證詞,以便他們不會認為Legends Sports Bar是一個危險的地方。
㈦系爭毆打事件並不是發生在Legends Sports Bar,而是發生
在Legends sports bar視線之外的拐角處,如影片所示,因此原告實際上是在誹謗Legends sports bar。
㈧該新聞報道經過兩次單獨修改後,由於對事件的不負責任報道,在發布後不到12小時就被刪除。
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
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兩者保障之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現行法對於行為人刑事責任之調和機制,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及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上;至於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惟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事件特性為不同考量;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評論混為一談者,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故行為人所述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或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可不問事之真偽,認係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者,因不具違法性,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行為人所述事實倘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行為人既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亦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或行為人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者,均屬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系爭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等語,惟查,
本院審酌該貼文內容「有些人喝醉酒時想要打架,這真是令人遺憾。不論是不是不幸,這是酒吧不時必須應對的現實。我們盡最大努力在打鬥升級成暴力之前加以制止,但有些人就是想打架。這就是這個案子中發生的事情。」、「我們將好鬥的傢伙從人群中隔離出來,勸說他冷靜下來。然後護送他出門搭待班的計程車。我們沒看到那傢伙上車,反而看到他向之前跟他爭執的人扔了一杯水並使用種族侮辱言語。很不幸的是,他們用啤酒杯打傷了那傢伙,但當你向他們臉上潑水並辱罵他們的種族時,顯然是在找事打架。」、「聽到打架的消息後,我們趕緊衝出去看看能不能制止,但已經結束了,那傢伙站在路上,半邊臉頰掛在臉上,這時我們立即叫了救護車,我們的DJ陪同他去了醫院。」、「明確一點,Legends覺得那種事情絕對是令人毛骨悚然的。每當我想像他站在路上臉上噴血的情景,我仍然感到不適。我們不想要暴力,我們總是確保有員工在工作,可以制止打鬥,我們採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明顯是為了保護那位想要打架的傢伙」(本院卷第47-48頁),完全未提及原告之姓名或其他個資,一般閱覽之人應無從推論出系爭貼文所指之人係原告,因此,系爭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尚非無疑;次查,被告身為Legends Sports Bar經營者,於媒體報導系爭毆打事件後,出於維護酒吧名譽所為之系爭貼文,既係根據酒吧當時在場者所述,並非毫無依據,且參酌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之勘驗筆錄記載原告與訴外人ANI UCHE MICHAEL確實有於該酒吧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17號第50頁),而ANI UCHE MICHAEL於偵查中亦指稱原告有罵他「BLACK MONKEY」等字眼(上開偵卷第48頁),因此,應認被告已證明酒吧有發生系爭毆打事件;至於原告是否對
ANI UCHE MICHAEL為種族歧視部分,則應認被告雖係轉述他人之陳述,然被告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或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參酌上開見解,尚難認已造成原告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之情事,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㈢再查,被告於系爭毆打事件後,將被告與當時在場之人之見
聞,告知新聞媒體,由該媒體做成系爭平衡報導(本院卷第51頁),經核被告所為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因此,原告主張新聞媒體報導所為之系爭平衡報導損害原告名譽,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亦為無理由,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以及應將其帳號為『Legends Spo
rts Bar』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LegendsTainan/)以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壹個月,並應以電腦標楷體60號字體標明「澄清啟示」之標題,將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刊登於臺南市○○區○○路0號之傳奇台灣餐館有限公司大門外壹個月,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附表一:原證3即被告於Legends Sports Bar臉書上之貼文原文 翻譯 Legends Sports Bar It is unfortunate that some people when they are drunk want to fight.Unfortunate or not it is a fact of life that bars have to deal with from time to time.We do our best to break up fights before they escalate into violence but some people just want to fight. That was what happened in this case. Legends Sports Bar 有些人喝醉酒時想要打架,這真是令人遺憾。不論是不是不幸,這是酒吧不時必須應對的現實。我們盡最大努力在打鬥升級成暴力之前加以制止,但有些人就是想打架。這就是這個案子中發生的事情。 We separated the aggressive guy from the rest of the crowd and talked him into what seemed to be a clear headed state and then escorted him out the door to a waiting cab. What we didn't see happen is that the guy didn't get into the cab but instead saw the guys he had previously scuffled with and hurled a glass of water and a racial slur in their faces. It’s unfortunate that they used a beer glass to hit the guy but when you throw water in their face and insult their race, you are clearly looking for a fight. 我們將好鬥的傢伙從人群中隔離出來,勸說他冷靜下來。然後護送他出門搭待班的計程車。我們沒看到那傢伙上車,反而看到他向之前跟他爭執的人扔了一杯水並使用種族侮辱言語。很不幸的是,他們用啤酒杯打傷了那傢伙,但當你向他們臉上潑水並辱罵他們的種族時,顯然是在找事打架。 When we heard of the fight we rushed outside to see if we could stop it but it was already over and the guy was standing in the road with half his cheek hanging off his face at which point we called an ambulance and our DJ accompanied him to the hospital. 聽到打架的消息後,我們趕緊衝出去看看能不能制止,但已經結束了,那傢伙站在路上,半邊臉頰掛在臉上,這時我們立即叫了救護車,我們的DJ陪同他去了醫院。 To be clear, Legends finds that kind of stuff absolutely horrifying. Istill cringe when I thinkof him standing in the road gushing blood out of his face. We don't want violence and we always make sure we have staff working that can break up fights and the steps we took to protect the guy were logical and clearly meant to protect the guy who wanted to fight. 明確一點,Legends覺得那種事情絕對是令人毛骨悚然的。每當我想像他站在路上臉上噴血的情景,我仍然感到不適。我們不想要暴力,我們總是確保有員工在工作,可以制止打鬥,我們採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明顯是為了保護那位想要打架的傢伙。 I'm sorry for taking up your time with this dear foreigners of Taiwan but this story shouldn't have been published without getting the details. All we can do is give you our perspective and hope you can understand that these kinds of situations are a bar owners biggest nightmare. Taiwan is a mostly peaceful place full of lovely people. We do our best at Legends to try keep it that way. 我感到抱歉,因為這位在台灣的親愛的外國朋友,而耽誤了你們的時間,但這個故事不應該在未獲取詳細資訊的情況下被發表。我們能做的就是給你們我們的觀點,希望你們能理解,這類情況是酒吧老板的最大噩夢。 台灣是一個大部分和平、充滿可愛人們的地方。在Legends,我們盡最大努力保持這樣的狀態。
附表二:原證5即新聞媒體平衡報導後之新聞內容原文 According to bar management, the American man's aggressive behavior towards women in the club purportedly led to a shoving match between him and some of its African clients who had come with the women. He was escorted by the bar's staff to move to the third floor. 根據酒吧經理的說法,這位美國男子被指控在俱樂部對女性採取咄咄逼人的態度,據稱導致他和一些隨同女性前來的非洲客人發生推擠爭吵。他被酒吧的工作人員護送到三樓。 They claim that he was then asked to respect the other customers and then escorted him "safely out of the bar." The bar management claims that it was at this point that it fulfilled its obligation for his safety. 他們聲稱隨後要求他尊重其他顧客,然後護送他"安全離開酒吧"。酒吧管理方聲稱在這一點上,他們已經履行了對他的安全的責任。 The engineer then allegedly hurled a cup of water from his hand into the face of the men he previously had a scuffle with and allegedly used a racial slur against them. After the men allegedly assaulted the American, the bar management states that its staff called for an ambulance, and he was transported to a hospital. 據稱,這位工程師隨後從手中扔出一杯水,擊中之前與之爭執的那些男子的臉,並據稱對他們使用了種族歧視言語。在這些男子據稱襲擊了這位美國人之後,酒吧管理方表示他們的工作人員叫來了救護車,他被送到了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