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 告 楊登輝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被 告 陳金格
陳彰茂施坤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金格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4年間經麻豆地政事務所以南麻字第10633號收件,於民國84年9月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被告陳彰茂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4年間經麻豆地政事務所以南麻字第12374號收件,於民國84年10月1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參拾陸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被告施坤正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7年間經麻豆地政事務所以南麻字第007462號收件,於民國87年7月20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金格、施坤正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地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陳金格、陳彰茂、施坤正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分別稱系爭編號1抵押權、系爭編號2抵押權、系爭編號3抵押權)。惟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最遲自88年7月17日起算15年至103年7月17日止,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等人均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8年7月17日前分別實行系爭3筆抵押權,系爭3筆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彰茂部分:伊認為即使經過這麼久,雖有法律效果應將抵押權塗銷,然道義上原告應找被告溝通,並應清償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陳金格、施坤正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狀、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卷一第19-23頁),且為陳彰茂所不爭執,而陳金格、施坤正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逾5年,抵押權人仍不實行其抵押權,該抵押權自歸於消滅。經查,系爭3筆抵押權登記之存續終止日及清償日期分別為84年12月25日、85年10月16日、88年7月17日,依上開規定,系爭3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分別至99年12月25日、100年10月16日、103年7月17日罹於消滅時效,被告等人復未於各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104年12月25日、105年10月16日、108年7月17日前實行抵押權,則系爭3筆抵押權均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三)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除去妨害請求權,並不受但書之限制,各共有人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系爭土地上現仍存有系爭3筆抵押權登記,已如前述,然系爭3筆抵押權既已消滅,則系爭3筆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權之妨害,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等人告塗銷系爭3筆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被告塗銷系爭3筆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楊登輝 2分之1 ①登記日期:84年9月7日 ②登記原因:設定 ③權利種類:抵押權 ④收件年期:84年 ⑤字號:南麻字第10633號 ⑥權利人:陳金格 ⑦債權額比例:全部 ⑧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元 ⑨存續期間:自84年8月25日至84年12月25日 ⑩清償日期:84年12月25日 ⑪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⑫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⑬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⑭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登輝 ⑮權利標的:所有權 ⑯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⑰證明書字號:84南麻字第3051號 ⑱設定義務人:楊登輝 ⑲共同擔保地號:尫祖廟段884、890、909、913、919地號 2 ①登記日期:84年10月17日 ②登記原因:設定 ③權利種類:抵押權 ④收件年期:84年 ⑤字號:南麻字第12374號 ⑥權利人:陳彰茂 ⑦債權額比例:全部 ⑧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元 ⑨存續期間:自84年10月16日至85年10月16日 ⑩清償日期:85年10月16日 ⑪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⑫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⑬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⑭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登輝 ⑮權利標的:所有權 ⑯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⑰證明書字號:84南麻字第3423號 ⑱設定義務人:楊登輝 ⑲共同擔保地號:尫祖廟段890、913地號 3 ①登記日期:87年7月20日 ②登記原因:設定 ③權利種類:抵押權 ④收件年期:87年 ⑤字號:南麻字第7462號 ⑥權利人:施坤正 ⑦債權額比例:全部 ⑧擔保債權總金額:240,000元 ⑨存續期間:自87年7月17日至88年7月17日 ⑩清償日期:88年7月17日 ⑪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⑫遲延利息(率):無 ⑬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⑭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登輝 ⑮權利標的:所有權 ⑯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⑰證明書字號:87南麻字第1396號 ⑱設定義務人:楊登輝 ⑲共同擔保地號:尫祖廟段884、890、907、908、909、910、911、912、913、91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