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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 告 林忠和

林春長被 告 謝徐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張桂美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