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保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依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記載之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