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俊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C000-A110269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