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 告 徐清裕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寬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29號家暴恐嚇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原告因被告恐嚇使其心生畏懼而生之非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至原告另主張請求被告給付農作物費300,000元部分,非屬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原告仍應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被告給付農作物費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