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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陳聿秝

陳羽萱陳紫綸陳肇源陳庭蓁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爵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被 告 李彥蓁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房屋及交還汽車。惟被告於另案主張伊與原告有繼承及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進而請求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及汽車過戶登記,此有被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9頁)。由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被告於另案所主張繼承及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必要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