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 告 AC000-A111054 (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AC000-A111054之父(年籍資料詳卷)
AC000-A111054之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被 告 李進成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領得犯罪被害補償金,尚待確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