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寳治
吳家豪
吳欣芛吳詩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吳秀娥間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 萬637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 萬5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