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 訴 人 胡憲祥被 告 楊林月凰
楊文泰楊秀雲
楊秀香楊秀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