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 告 林中禾被 告 陳雨利
林怡伶
章思敏郭錦雲吳再添陳奇祥葉荑芬楊晨妤莊姜鳳英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複 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被 告 張智斌
陳淑敏林錦池
許誌庭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只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被 告 張馨文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