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陳永川被 告 莊春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152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