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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美寬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世芳

蕭于凱蕭睿瑩蕭瑀萱林秀琴周孟禧周萍芬郭金澐

郭秀蓮

郭建忠郭乃仁郭明昆即被繼承人郭雪英之繼承人

郭宗翰即被繼承人郭雪英之繼承人

郭珍宇即被繼承人郭雪英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萍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即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應以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割所受之利益,為上訴之利益。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2,747,07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課稅現值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72 122,369元/㎡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2 120,000元/㎡ 3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0號房屋 4/36 29,500元 上訴利益計算式:(1)土地總面積110.87㎡×122,369元/㎡×原告權利範圍12/72)+(2)土地總面積45.64㎡×12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6/72)+(3)29,500元=2,747,075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