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 告 緯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吳秀華
吳清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原告須經該案判決確定對被告吳秀華有債權存在,於本件訴訟始有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利益,或得請求撤銷有償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