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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 告 AC000-A112043(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C000-A112043之父(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AC000-A112043之母(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蔡麗珠律師張中獻律師被 告 甲男(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甲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C000-A112043新臺幣50萬元;給付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各新臺幣15萬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AC000-A112043、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各以新臺幣16萬元、5萬元、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0萬元、15萬元、15萬元為原告AC000-A112043、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 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因事實涉及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所定之妨害性自主罪,且侵權行為發生時之直接加害人及被害人均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又除前開兒童及少年外,其餘當事人則為前開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可從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連結至兒童及少年而使前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可資識別,爰依前揭規定,將全體當事人身分資訊分別以代號表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AC000-A112043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至訴外人江慧航所設

立之全宏文理補習班報名短期安親班課程。詎於000年0月0日下午,原告AC000-A112043與被告甲男單獨在安親班教室內寫作業時,被告甲男竟趁安親班老師即訴外人江慧航帶寫完作業之同學至庭院玩遊戲之空檔,以比「勾勾」之手勢呼喊原告AC000-A112043至其位置處,原告AC000-A112043以為被告甲男係為邀約其玩遊戲,便不疑有他移動至被告甲男身旁,被告甲男旋即告訴原告AC000-A112043:「我們來玩色色」後,即開始與原告AC000-A112043先以猜拳親嘴之方式誘騙原告AC000-A112043,被告甲男緊接著脫下褲子露出其生殖器要求原告AC000-A112043摸、舔,嗣被告甲男亦脫下原告AC000-A112043內外褲,以手摸、用其舌頭舔原告AC000-A112043生殖器、以生殖器磨蹭原告AC000-A112043生殖器,甚或是進行插入之動作等騙原告AC000-A112043與其互動,過程中被告甲男亦數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以口對其生殖器親吻、舔食,甚至脫下褲子要求原告AC000-A112043直接以生殖器接觸其生殖器而為性愛之動作,直至被告甲男慾望滿足始作罷離去。

㈡被告甲男有對原告AC000-A112043為如附表所示之強制性交行

為:被告甲男利用原告AC000-A112043年幼懵懂無知,先以誘騙原告AC000-A112043玩遊戲之方式引導原告AC000-A112043步入其所設計之陷阱,後要求原告AC000-A112043反覆替其進行接吻、口交,甚至是多次性器磨蹭插入等性交行為,時間長達20多分鐘,且次數亦非短暫之1、2次,而係多次反覆誘騙原告AC000-A112043進行口交、性交等動作,致原告AC000-A112043現仍會在家中反覆詢問家人其與被告甲男所為之動作是何意義,甚至會與其堂兄弟之間模擬前開與被告甲男之動作等,顯然侵害原告AC000-A112043之身體權、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貞操權重大,並對其將來發育影響有重大之損害,爰依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甲男應賠償原告AC000-A000000 00萬元。

㈢又被告甲男對原告AC000-A112043為上開猥褻及性侵行為之時

,原告AC000-A112043尚未成年,原告AC000-A112043之法定代理人即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對於原告AC000-A112043依法負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因被告甲男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其精神受有痛苦亦屬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男應賠償原告AC000-A112043之父20萬元、原告AC000-A112043之母20萬元。至被告甲男、甲男之父抗辯未見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因系爭事件有遭受何情節重大之證據云云。惟一般兒童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家屬,基於與子女間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受到重大影響,乃一般常情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原告AC000-A112043於系爭事件之後,時常半夜睡覺驚醒,並在家中會與其他兄弟或堂兄弟吵著要玩類似之遊戲,主動觸碰甚至欲親吻其他兄弟之下體。又原告AC000-A112043自本案侵權事實發生後,長期接受學校安排之心理輔導,並曾就診成大醫院之精神科醫師,認定系爭事故對原告AC000-A112043造成深刻影響,其談話間皆避而不談此議題,且原告AC000-A112043在家若觸碰議題或看到新聞等類似資訊,神色皆會落寞,情緒反應甚鉅,致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在家與原告AC000-A112043之談話及教育間皆須多所小心,顯見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因原告AC000-A112043遭受被告甲男強制性交之行為,需特別關懷原告AC000-A112043之心理狀況,並需輔以更多心力教養渠有關兩性教育議題,以保護其日後不再受侵害,且當原告AC000-A112043因之產生自責、無助、擔心等情緒,精神上自感痛苦而為人情之常,足認被告甲男之行為已使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對原告AC000-A112043之保護及教養等造成額外之負擔,應屬不法侵害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基於父母子女間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情節自屬重大。

㈣另被告甲男為未成年人,被告甲男之父依法負有監督教養之

義務,豈料,被告甲男之父疏於對被告甲男之管教與監督,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甲男之父應與被告甲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㈤並聲明:

⒈被告甲男及甲男之父應連帶給付原告AC000-A000000 00萬

元、AC000-A112043之父20萬元、AC000-A112043之母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㈠被告對於原證六海東國小調查報告書內載認定事實之部分,無意見。

㈡原告AC000-A112043與被告甲男進行原證二影片中之動作,應

為合意而非強制:本院113年4月23日庭期勘驗原證二光碟之過程,皆可看出原告AC000-A112043從頭至尾皆未產生被強制之表情及動作,而原告主張原告AC000-A112043遭被告甲男強制性交,應係援引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結論得出,惟民刑事本有不同判斷之標準,且該決議作成當時有白玫瑰運動,司法為因應民情而有上開之決議,然原告主張「原告AC000-A112043本人因年幼無知而遭被告甲男誘騙,對其實施強制性交」,「誘騙」即不在刑法第221條「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文義內,且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之規定,係要保護在智能發展上未達理解法律交易所必要之程度者,與性自主決定內容並無必然關聯,又如最高法院所稱,是因其表意能力尚未形成,反而應係一個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之論據,蓋對於一個在事實上或規範上均不具意思形成的之人而言,自亦不會有意思形成之侵害,故原告AC000-A112043與被告甲男進行影片中之動作,應為合意而非強制。

㈢原告主張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需花費心力照顧原告AC00

0-A112043即可稱為情節重大,仍屬未完足舉證之責,蓋民法第195條第3項既有情節重大之要件,此即屬「權利發生要件」,本應由主張權利發生者負舉證責任,若原告所述為真,則只要子女發生遭侵權之情事,皆可援引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論斷基於子女間之親密關係所生之重大法益受到重大影響,則情節重大不應增訂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法文內,而應制訂為「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準用之。」需強調者,被告並非否認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經系爭事件後對於原告AC000-A112043需有更多之關懷,惟照顧兒女皆須花費心力,故只是單純主張兒女受他人性交後,照顧需再度花更多心力,而作為證明情節重大之情,惟情節如何重大?是否因此有心理上之負擔?精神上之困擾?證據何在?故原告就此仍未完足舉證之責。㈣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金額過高,請本院酌減之:原告AC000-A11

2043經系爭事件後,有至成大醫院看診,由門診紀錄之記載,可知原告AC000-A112043對於系爭事件發生後,反常之反應應僅有「個案突然對媽媽有提到有大哥哥(同校小六生)找她玩遊戲,回家後,媽媽發現個案對親哥哥竟然模仿當日在安親班的情境」,其餘事後反應一切正常,雖並非無影響情緒,惟就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被告並非認為原告AC000-A112043完全不受影響,僅就影響程度懇請鈞院再次斟酌,且參被告之經濟情形、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原告所提之撫慰金顯然過高,而應予以酌減。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方台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AC000-A112043於112年1月30日至訴外人江慧航所設立之

全宏文理補習班報名短期安親班課程。被告甲男為安親班之國小六年級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安親班老師即訴外人江慧航帶寫完作業之

同學至庭院玩遊戲,教室裡僅剩原告AC000-A112043、被告甲男在寫作業,被告甲男趁此空檔,以比「勾勾」之手勢呼喊原告AC000-A112043至其位置處(後座),原告AC000-All2043以為被告甲男係邀約其玩遊戲,遂不疑有他,移動至被告甲男身旁,被告甲男旋即告訴原告AC000-A112043「我們來玩色色」,原告AC000-A112043即開始與被告甲男猜拳、親嘴;接著被告甲男先脫下褲子露出性器官要求原告AC000-A112043摸、舔;之後被告甲男亦脫下原告AC000-A112043之內外褲,以手摸、以舌頭舔原告AC000-A112043性器官,並以其性器官磨蹭原告AC000-A112043性器官;被告甲男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以口對其性器官親吻、舔食,復要求原告AC000-A112043以性器官接觸其性器官而為性愛之動作。

㈢原告AC000-A112043於被告甲男對其為上開各種性行為時,均有拒絕被告甲男。

㈣原告AC000-A112043下課回家後向其母親詢問「什麼是色色?

」,經原告AC000-A112043之母追問下始悉上情,並於當日(112年2月6日)攜同原告AC000-A112043前往成大醫院驗傷,並至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報案。

㈤成大醫院112年2月15日精神科門診紀錄記載:「當天媽媽接

送回家過程,個案突然對媽媽有提到有大哥哥(同校小六生)找她玩遊戲,回家後,媽媽發現個案對親哥哥竟然模仿當日在安親班的情境…上學沒有觀察到特別的狀況,母親沒有觀察到白天時行為的轉變,帶出門沒有異狀,事情發生後,睡覺時哭得很傷心,但個案沒有印象,只有當天晚上作惡夢,個案提到是鬼抓人的情境,之後再沒有提到惡夢,學業及人際等功能沒有變化,胃口如常,最近對羽球有興趣」等語(本院卷㈠第55-57頁)。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甲男有無原告所述如附表「原告主張被告甲男對原告AC0

00-A112043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影片,被告除對有無編號5、21之行為有爭執外,對附表其餘編號所記載之行為並不爭執,而編號5部分,因被告甲男與原告AC000-A112043係於桌腳蹲下來,故無法認定兩人有互相磨蹭生殖器等行為,而編號21部分,因被告甲男蹲下來而遭桌椅遮擋行為態樣,亦無法認定是否為原告AC000-A112043進行口交,是除編號5、21部分外,被告甲男確有原告所述如附表「原告主張被告甲男對原告AC000-A112043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無訛。㈡有關未成年人對性行為之允諾能力,依刑法第227條之立法理

由,係考量未滿16歲之人,其心智發育未臻健全、智慮淺薄,對於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之判斷能力。是以,刑法上之性自主能力即對性行為之承諾能力,係以行為人是否已滿16歲為認定基礎。亦即滿16歲之人即可認為具有完整之性自主能力,且不區分男、女而有不同認定;反之,為保護未滿16歲之人,均認其不具有對性行為之承諾能力。

準此,刑法之上開規定,既已明文處罰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所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對於已滿16歲男、女基於合意所為之性交或猥褻,則認不構成犯罪,是於民法有關未成年人對性行為允諾能力之有無,認定是否屬被害人之允諾阻卻不法事由,而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採取與刑法規定相同之解釋。本件被告甲男明知原告AC000-A112043於附表行為(編號5、21除外)時未滿14歲,並不具性交自主權,仍與其為性交行為,自屬侵害原告AC000-A112043之貞操權、女性自主人格權及身體權之故意侵權行為,且對原告AC000-A112043之身心造成不良影響,侵害情節應屬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應對原告AC000-A112043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原告AC000-A112043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貞操權係屬獨立之人格權,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之一種,此見同法第195條第1項將「貞操」獨立列明為法律保護之人格法益自明。且貞操權保護之法益,係在於任何人(不分男女)惟有自由意思下得為婚姻外之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即貞操權係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之權利。查被告甲男明知原告AC000-A112043於性交時未滿14歲,並不具性交自主權,仍與其為性交行為,自屬侵害原告AC000-A112043之貞操權、女性自主人格權及身體權,依上開規定,原告AC000-A112043主張被告甲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本院審酌原告AC000-A112043被害時為未滿14歲之人,被告甲男竟為逞一己之私欲,對於無性交自主權之原告AC000-A112043為性交,衡情必使原告AC000-A112043陷於極度驚嚇、恐懼及不安,並致原告AC000-A112043日後身心之正常發展有難以抹滅之負面影響,再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及被告甲男之行為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C000-A112043請求慰撫金60萬元,尚屬過高,應予以核減為50萬元方稱允適。㈣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部分:

⒈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定有明文。而該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條文並未限定侵害身分法益之類型,立法理由雖有記載強姦、擄略未成年子女二種類型,但應解為例示規定,應不以此為限。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親子關係所生之人格法益,即親權。所謂保護係指預防及排除危害以謀子女身心之安全,包括對其日常生活為適當之監督及維護;所謂教養為教導養育子女,以謀子女身心之健全成長。故父母對子女之親權若受不法侵害,自屬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原告AC000-A112043因被告甲男之行為,致其精神上受

有傷害,已如前述,而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為原告AC000-A112043之父、母,自原告AC000-A112043心理受傷開始,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勢必終日擔憂並觀注AC000-A112043心理狀況之演變,自已心力交瘁,是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心理上所受衝擊、壓力之大,應無可置疑。且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對原告AC000-A112043有監護扶養之義務,AC000-A112043心理受傷後,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不僅需較平時付出更多之心力以觀照AC000-A112043的心理健康,更需支出較高之醫療照護費用以確認AC000-A112043日後能快樂健康的長大,不論從精神或物質而言,均已對照顧及扶養之實施造成額外之負擔或支出,自屬侵害其身分法益無誤;易言之,原告AC000-A112043之心理創傷,身為父母親之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心理上所受之痛苦及擔憂誠難以言喻,應堪認渠等間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則依上開規定,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之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查,兩造之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詳如限制或禁止閱覽卷),本院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甲男之行為情節與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因此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請求被告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各2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各為15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㈤原告得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男之父應與

被告甲男連帶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開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被告甲男為000年0月生,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參諸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始末、行為態樣、甲男之智識程度等情,堪認甲男已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且甲男之父未舉證證明其對於甲男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本件損害。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男、甲男之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AC000-A112043及原告AC000-A112043之父、AC000-A112043之母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15萬元、15萬元,及均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甲男對原告AC000-A112043之行為 證據位置 ⒈ 被告甲男第1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 原證2 ⒉ 被告甲男第2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 原證2 ⒊ 被告甲男第3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開始以玩遊戲之方式,要求原告AC000-A112043A女與其進行接吻 原證2 原證8-1 ⒋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觸摸其生殖器 原證2 原證8-2 ⒌ 雙方穿褲子磨蹭生殖器等行為 原證2 原證8-3 ⒍ 被告甲男第4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開始以玩遊戲之方式,要求原告AC000-A112043為其口交 原證2 原證8-4 原證8-5 ⒎ 被告甲男疑似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脫褲子,讓自己性器與A女性器摩擦 原證2 ⒏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躺下,並脫掉自己及原告AC000-A112043之褲子,反覆利用自己的手部戳柔原告AC000-A112043之下體,並利用自己之性器官試圖插入原告AC000-A112043之性器官,與原告AC000-A112043進行性交等動作 原證2 原證8-6 ⒐ 被告甲男於原告AC000-A112043起身後,復要求原告AC000-A112043為其進行數次口交行為 原證2 原證8-5 ⒑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脫下褲子,為原告AC000-A112043進行口交等行為 原證2 原證8-7 ⒒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與其接吻 原證2 ⒓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與其接吻、被告甲男手伸進原告AC000-A112043之衣服内 原證2 原證8-1 ⒔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替其口交 原證2 原證8-8 ⒕ 被告甲男要求未原告AC000-A112043進行口交 原證2 原證8-7 ⒖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與其接吻 原證2 原證8-1 ⒗ 被告甲男脫下褲子,要求原告AC000-A112043亦褪下褲子,雙方以站立姿勢進行性交 原證2 原證8-8 ⒘ 訴外人江慧航第一次回到教室 原證2 ⒙ 被告甲男第5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下褲子與其性交 原證2 原證8-8 ⒚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嘗試與其進行坐立式性交 原證2 原證8-9 ⒛ 被告甲男第6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為其口交,並反覆教導原告AC000-A112043如何為其口交 原證2 原證8-5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脫褲子,並為原告AC000-A112043進行口交 原證2 原證8-7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去其褲子,並要原告AC000-A112043坐在其身上,雙方進行坐立式性行為 原證2 原證8-9  訴外人江慧航第二次路過教室 原證2  被告甲男第7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去其褲子,與其進行坐立式及站立式性行為 原證2 原證8-9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為其進行口交 原證2 原證8-5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與其接吻 原證2 原證8-1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去其外褲,並與其進行坐立式及站立式性行為 原證2 原證8-8 原證8-9  被告甲男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躺在地上與其進行性行為 原證2 原證8-6  被告甲男第8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下褲子,與其進行坐立式及站立式性交 原證2 原證8-8 原證8-9  被告甲男第9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下褲子,與其進行坐立式及站立式性交 原證2 原證8-8 原證8-9  被告甲男第10次呼喚原告AC000-A112043至其座位旁,並要求原告AC000-A112043褪下褲子,與其進行坐立式性交未果 原證2 原證8-9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