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蔡金木被 告 陳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14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