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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蔡金木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律師被 告 陳美鳳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 龍律師唐世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以下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一、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查係:㈠於支付命令聲請裁准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自

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惟本院僅裁准100 萬元與遲延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於本院依原支付命令聲明請求250 萬元及遲延利息(下稱【起訴請求】)。

㈡於112 年9 月22日以書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117 萬9000元

與自追加狀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追加請求】)。

二、就原告上開請求㈠原告就起訴請求,僅繳付以100萬元訴訟標的計算之訴訟費用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與已補繳費用,共1萬0900元)、追加請求亦未繳納裁判費。

㈡原告自113年11月8 起言詞辯論期日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各

期日均未就追加請求為聲明(依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惟陳報狀內均就追加請求記載。

三、因有上開尚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請求與追加請求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67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4萬4556元)與及為避免程序爭執事由,爰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3萬3656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