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蔡素美
詹承儫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被 告 林閔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79萬1,35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甲○○以新臺幣2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萬1,357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乙○○、甲○○主張略以:
一、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誤載為「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79萬1,35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乙○○、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甲○○與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間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相識後,被告陸續對原告有下列侵權行為:
⒈被告邀約原告甲○○於111年6月6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00號歐悅汽車旅館見面,其明知服用過量安眠藥,可能會使身體受有重傷害,被告竟誘騙原告甲○○,使其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喝下含有安眠藥之紅茶,原告甲○○因昏睡而無法抗拒後,被告拿走原告甲○○之手機及皮夾内現金3,400元、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臺灣銀行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簽帳金融卡(下稱系爭金融卡)後離去。嗣原告乙○○於111年6月7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尋獲原告甲○○後送醫,原告甲○○經診斷其受有敗血症、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
⒉被告於111年6月7日上午11時40分許至翌日持系爭金融卡,前
往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内,將系爭金融卡插入設置於該處之提款機,輸入其以不詳方式得知之密碼,使提款機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使被告詐得系爭帳戶内之存款2萬8,000元。嗣被告於111年6月7日、8日某時,以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YODA GAMES」線上遊戲,其未經原告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系爭金融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識別碼等資料,而支付消費款30元、60元及國外交易手續費1元,原告甲○○因被告之盜刷行為,而致系爭帳戶遭扣款91元。
⒊被告於111年6月7日上午12時36分許,使原告甲○○昏睡後,基
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持原告甲○○之手機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母親即原告乙○○,陸續傳送:「你是阿儫他媽媽嗎?他昨天來臺中找我喝酒吃飯,結果喝醉把我女友給睡了還內射,現在要怎麼處理,要送派出所還是直接丟海裡,他現在還有心情給我睡在一邊當我不敢動手嗎」、「我叫他拿5萬出來和解不然直接送派出所了,我女朋友已經去醫院驗了」、「他回我沒錢」、「你這邊要怎麼處理」、「不處理就直接告強姦了」等訊息,使原告乙○○心生畏懼,嗣因原告乙○○報警處理,被告始未能得逞。
⒋被告於111年6月7日14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
直航租車」店內,持原告甲○○之身分證、駕照,冒用其名義,在汽車出租單之承租人簽名欄位偽簽「甲○○」,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三、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二人受有下列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⒈原告甲○○部分:
⑴醫療費用:
原告甲○○遭被告誘騙而喝下過量安眠藥,其因昏迷、敗血症、急性呼吸衰竭而送醫治療,支出救護車費用5,000元、奇美醫院醫療費用820元、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5萬4,046元,合計5萬9,866元。
⑵金錢損害:
被告盜領原告甲○○之系爭帳戶存款2萬8,000元,及以系爭金融卡盜刷91元,並取走其皮包内之現金3,400元,致原告甲○○受有金錢損害3萬1,491元。
⑶精神慰撫金:
原告甲○○遭被告誘騙而喝下過量安眠藥後,其自111年6月7日經原告乙○○及警方尋獲後送醫,至111年6月11日均處於昏迷狀態,一度經醫院發出病危通知,住院治療至111年6月27日始出院,其身體、健康及人格權所受損害非輕,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
⒉原告乙○○部分:
被告於111年6月7日持原告甲○○之手機撥打LINE語音電話及傳送訊息給原告乙○○,威脅恐嚇要將原告甲○○丟到海裡,原告乙○○心急如焚,且原告甲○○有輕度身心障礙,原告乙○○非常擔心其會遭遇不測。又原告甲○○遭尋獲後,在醫院昏迷5日,醫院還發病危通知給原告乙○○,其心理上之不安、恐懼、難過等,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經查: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或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乙○○、甲○○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及醫療費用單據等為憑,而被告亦為未任何抗辯,應認原告乙○○、甲○○之主張應屬實在。
三、被告對原告乙○○、甲○○為侵權行為,被告自應對原告乙○○、甲○○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原告甲○○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乙○○請求被告返還元,自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乙○○、甲○○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乙○○請求之部分,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亦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甲○○請求之部分,則准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亦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陸、結論: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