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1號反 訴 原告 方秀雲反 訴 被告 陳 蜜
林阿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反訴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1,39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本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11年2月23日台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中之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借款債權不存在。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則起訴主張依該調解筆錄請求給付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連帶給付1,050,000元,是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之規定(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反訴部分應不另徵收裁判費,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