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連翌丞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鍾旺良 律師被 告 蘇民峰 住○○市○○區○○○路00號 張源湶 住○○市○○區○○○00號之0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朱冠宣 律師王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