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被 告 鄧英廣
鄧英俊鄧英南鄧英華鄧英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被 告 鄧英廣
鄧英俊鄧英南鄧英華鄧英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