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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端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盈圻法定代理人 周珈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23,40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2,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