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郁婷(即被告陳淵華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486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面積824.79㎡ ×11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 /㎡×上訴人之權利範圍1/96=244,8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財產種類: 土地 面積 (㎡) 114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元/㎡) 上訴人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 824.79 28,500 1/9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