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 告 陳月桃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複 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被 告 田登文
林廣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