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號上 訴 人 黃晨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皓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