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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 告 楊蔡淑萍

楊宗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許雅芬律師被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葉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5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5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原告是否具被告公司股東身分而得提起本件訴訟),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