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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於「被告黃**」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式。又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等土地查詢資料,查得係由「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應更正起訴狀(且檢附繕本2份,以供送達被告2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