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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韋成宗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明富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113年4月2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法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