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清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花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