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陳麗花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 告 賴清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兩造於民國81年,以重測前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重測前406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按: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共同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一)予訴外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下稱臺銀安平分行),共同向臺銀安平分行借貸350萬元;於88年,又以系爭不動產,共同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二)予臺銀安平分行,共同向臺銀安平分行借貸50萬元。系爭抵押權一究係於83年7月20日,或係88年7月20日因清償而塗銷?
二、原告於系爭抵押權一、系爭抵押權二塗銷當時,分別從事何工作?用以清償系爭抵押權一、系爭抵押權二所擔保債務之金錢自何處而來?
三、臺南市政府有無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估定價額?若有,估定之價額為多少元?若無,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多少元?
四、系爭建物附近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每月之租金為1萬6,000元;無權占有系爭不動產每月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是否確有2萬5,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