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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9號上 訴 人 黃芳銘

黃永熏黃少嫻(原名黃士娟)

黃美璘黃如慧

黃婷濰黃子侑(原名黃惠美)

黃敏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芳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7,677元【計算式:黃芳銘〔(1,061平方公尺×19,184元+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12〕+黃永熏〔(1,061平方公尺×19,184元×1/36)+(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12+(250+52)平方公尺×18,400元×1/3〕+黃子侑(1,061平方公尺×19,184元×1/36)+黃敏華(1,061平方公尺×19,184元×1/36)+黃少嫻〔(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60〕+黃美璘〔(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60〕+黃如慧〔(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60〕+黃婷濰〔(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60〕=6,257,67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2,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