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被 告 吳冠毅

吳珍妮吳舜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特別基金已給付之補償金新臺幣(下同)927,987元乙節有無理由,應以他訴訟即本院簡易庭一一二年度營簡字第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13年1月22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上開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之民事訴訟業於114年7月9日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確定而終結,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26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