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馨儀律師被 告 楊献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楊獻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献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是原判決關於被告姓名「楊獻榮」之原記載,顯屬「楊献榮」之誤寫情形,自應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