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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曾清潭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被 告 林秀芳

李張錦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王彥凱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告訴被告背信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牽涉犯罪嫌疑之相同情節,併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雖與上開規定之情形不完全相同,但刑事偵查審理所調查之證據,同為民事訴訟判斷之依據,自有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背信罪嫌之情節,已另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417號偵查中,業據兩造所陳明。審酌刑事偵查審理所調查之證據,同為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依據,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依上開說明,經兩造同意由本原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裁判日期: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