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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曾清潭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被 告 林秀芳

李張錦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王彥凱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停止,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裁判日期:2023-10-30